企業所得稅新稅率确定爲25% 統一内外資企業稅率
  ●統一内資、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;
  ●統一并适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;
  ●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标準;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企業所得稅法》 
 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爲25%。 
 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,适用稅率爲20%。
 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,減按20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 
  國(guó)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,減按15%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ó)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 
 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,是指從事(shì)國(guó)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,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: 
  (一)工業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(guò)3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(guò)100人,資産總額不超過(guò)3000萬元; 
  (二)其他企業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(guò)3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(guò)80人,資産總額不超過(guò)1000萬元。 
 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(guó)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,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産權,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: 
  (一)産品(服務)屬于《國(guó)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》規定的範圍; 
  (二)研究開(kāi)發(fā)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; 
  (三)高新技術産品(服務)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; 
  (四)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; 
  (五)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。 
  《國(guó)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(guó)務院科技、财政、稅務主管部門商國(guó)務院有關部門制訂,報國(guó)務院批準後(hòu)公布施行。
  對(duì)新稅法公布前已經(jīng)批準設立,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,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,給予過(guò)渡性照顧。具體照顧包括:
  原享受15%和24%等低稅率優惠的企業,在新稅法實施後(hòu)5年内可享受低稅率過(guò)渡照顧,逐步過(guò)渡到新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;
  原享受定期優惠的企業,一律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(qǐ),按原稅法規定的優惠标準和年限開(kāi)始計算免稅期,享受尚未期滿或尚未享受的優惠;
  享受優惠過(guò)渡照顧的老企業,可以選擇按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執行,但不得重複享受。